跑过长途的新能源车车主都懂“找桩的苦”——好不容易抢到快充桩,充完电却磨磨蹭蹭不挪车,这事搁谁身上都得急。最近上海的顾女士(化名)就因为这“一念之差”,把自己告进了法院:充完电占着桩94分钟,被车企收了438元超时费,她不服起诉,结果二审还是输了。

事情得从2024年10月的一次充电说起。那天顾女士去酒店办事,在停车场用了某新能源车企的超级充电站。充电结束后,她没及时挪车,直到94分钟后才把车开走。等看账单时,她傻了眼:546.85元的总费用里,充电费才108.45元,剩下的438.4元全是“超时占用费”。

“我根本没看到要收超时费的提示啊!充完也没提醒我挪车!”顾女士觉得车企“偷偷收费”,找对方理论,可车企拿出的证据让她哑口无言:、车机大屏幕、手机APP、小程序……几乎所有用户能接触到的渠道,都明确写了“超时占用费”规则——而且顾女士之前已经有过3次超时占用记录,还支付过部分费用,等于早就默认了这个条款。

协商不成,顾女士把车企告上法院,要求退还438元。一审法院认定车企提示充分,驳了她的请求。顾女士不服,上诉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。

二审的争议焦点就三个:超时费条款算不算数?这钱到底是“罚款”还是“违约金”?收费标准合理吗?

法院查清楚了:车企确实通过多种方式“广而告之”了超时费——比如首次超时免费、空闲桩超过50%不收费,目的就是让车主及时挪车,提高充电桩利用率。顾女士作为2022年就买车的“老用户”,不可能不知道充电时长,当天明明能提前走,却偏要占着桩,明显是“故意违约”。

至于超时费的性质,法院说这是“违约金”——不是车企要“赚这笔钱”,而是惩罚“占着资源不用”的行为。当天充电站只剩2个空闲桩,顾女士的占用直接影响了其他用户补能,也让车企的桩没法正常运营。再看收费标准:94分钟收438元,换算下来每分钟约4.66元,结合“促使用户及时挪车”的目的,不算过高。

最终上海一中院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其实这事掰碎了看,就是“公共资源的规矩”——充电桩不是“私人车位”,你充完电占着不用,相当于饭店里占着桌不吃饭、地铁上占着座不让人,本质是浪费公共资源。对于新能源车车主来说,充完电多走两步把车挪到普通车位,既是遵守和车企的约定,也是给其他急着补能的人让条路。

说到底,这起官司不是要“罚”谁,而是给所有新能源用户敲了个警钟:用公共资源就得守公共规则。毕竟“与人方便就是与己方便”——哪天你急着找桩时,碰到别人占着不用,估计你也得急得拍方向盘。

现在路上的新能源车越来越多,充电桩的“利用率”比“数量”更重要。少一点“占着茅坑不拉屎”的侥幸,多一点“及时挪车”的自觉,才能让有限的桩位,服务更多需要的人。

充电后占位94分钟被收438元法院判了